設計

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、花紋、色彩或其結合,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;此外,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,亦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。

其中,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(Display)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,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,其亦須應用於物品方符合設計之定義。

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、花紋、色彩或其結合,通過視覺訴求的創作,著重於物品質感、親和性、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,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,與技術性無關。

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,所保護之標的大致包含

1、物品之全部設計,又稱整體設計。

2、物品之部分設計,又稱部分設計。

3、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,又稱圖像設計。

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的設計以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,二者雖分屬「一設計一申請」及「先申請原則」的特殊申請態樣,惟其仍須符合專利法有關設計的定義。

亦即,不論申請專利之設計係屬一般申請態樣或特殊申請態樣,皆應符合專利法所稱「對物品之形狀、花紋、色彩或其結合,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」之設計之一般定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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