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

透過不斷的技術研發創新,可以使人類的生活更便利、更幸福,所以發明人、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提出專利申請後,當其創作經審查且在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下,將其技術公開,並給予專利權,享有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,就是專利制度的目的。

「專利權」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,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指定地區一定期限內,依法享有的獨占權,是知識產權的一種。專利權屬於一種無形財產的所有權。

具有以下基本特徵:

獨占性:也叫排他性,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獨享的製造、使用、銷售、許諾銷售和進出口的權利。

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、經營目的的製造、使用、銷售、許諾銷售和進出口其專利產品,使用其專利方法,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、經營目的的製造、使用、銷售、許諾銷售、和進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。否則,就是侵犯專利權。

地域性: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,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範圍內有效,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,外國對其專利不承擔保護的義務。

如一項發明創造僅在我國取得專利權,則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專利權。

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、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,則不屬於侵權行為。若要在他國得到保護則需在目標國家申請專利,即涉外專利。

時間性: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,各國均在其專利法中明確規定了專利權的保護期限。期限屆滿或專利權中途喪失,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。

種類
有關專利的種類,各國規定並不相同,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,專利分為發明、新型及設計專利等三種。

  1. 發明專利
   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,以產生功效,解決問題,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。
    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(technical character),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。
  2. 新型專利
    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,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,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的創作。
    亦即新型專利係指基於形狀、構造或組合之創作,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。
  3. 設計專利
    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、花紋、色彩或其結合,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 其中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,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,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,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。

新型與發明的區別
發明與新型之保護標的不同,發明之範疇較廣,包括物質(無一定空間型態)、物品(有一定空間型態)、方法、生物材料及其用途;新型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、構造或組合之創作。

另外,發明專利須經過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,才能取得專利權,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,而以形式審查來快速取得專利,故其本質上權利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。

設計專利與發明、新型不同之處
設計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,藉商品之造形提升其品質感受,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,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,由此得知,設計之形狀、花紋或色彩,著重於物品質感、親和性、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,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。
反之,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、技術、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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